2020年9月1日,英國官方網站正式公布UKCA標志于2021年1月1日開始執行,投放到英國市場(大不列顛地區)大多數產品上的CE標志可以繼續被英國政府市場監管機構接受,直到2022年1月1日。并發布了進入英國市場的UKCA標識指引及對應的英國法規。相關主要信息整理如下:
· 從2021年1月1日起,絕大多數在EU市場要求CE標識的產品此日起進入英國市場可以開始執行UKCA標識和制造商符合性聲明。特殊產品例外,例如醫療器械、建筑類產品等少部分產品類別需要遵從英國官方單獨指引。
· 進入英國市場的UKCA標識的要求規則,和進入EU市場的CE標識的要求規則等同,即需要具備完整的符合性評估技術文檔和符合性聲明(DoC)。UKCA符合性聲明DoC的要求也等同于EU CE標識的符合性聲明,但需在DoC上使用對應的英國BS標準并聲明符合UK的法規。
<<UKCA DoC vs CE DoC>>
針對英國市場的UKCA DoC,其實與CE DoC的要求十分類似,需要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 產品型號序列號或系列
· 制造商或英國授權代表的公司名稱和地址
· 聲明產品符合適用于產品的相關英國法規要求及英國法規名稱
· 聲明對產品的符合性承擔完全的責任
· 相關的英國BS標準
· 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的詳細信息(適用時)
· UKCA DoC簽字人的姓名、職能及簽名
· UKCA DoC的簽署日期
· 2021年1月1日之后,英國進口商需確保進入英國市場的產品,具備符合性評估技術文檔和DoC,產品上有標識英國進口商的公司名稱地址和聯系信息,同時進口商需持有并保存制造商DoC 10年。
· 作為過渡時期,對于UK和EU的技術要求及標識規則相同的產品,在2022年1月1日前仍可接受CE標識。但如果在此期間,產品的CE標識規則有變更,則根據新的EU規則做的CE標識將不被英國市場接受。因此,建議盡早過渡到使用UKCA標識。
· 對于那些強制需要由第三方公告機構評估的產品,如果原先使用的是英國公告機構并且未在2021年1月1日前把符合性評估檔案轉移到EU公告機構的,則必須從2021年1月1日起立即使用UKCA標識,不再接受CE標識。在這個日期之前已經投放進入英國市場的庫存產品,制造商與零售商無需做任何的改變。
· 在2023年1月1日之前,除適用特別規則的產品之外,UKCA標識以及相關進口商和制造商信息可以標在產品本體,也可以標在隨附產品的文件上,而2023年1月1日之后,只可以標在產品本體。
· 指引中所提的“英國”指大不列顛(Great Britain),含英格蘭,威爾士和蘇格蘭。不適用于進入北愛爾蘭自治區的產品。產品進入北愛爾蘭地區有臨時的特殊處理協議直到2024年北愛公投后再做調整, CE標志繼續有效或者使用UK(NI) 標志。對于從除英國以外地區進口到北愛爾蘭自治區的產品,仍然沿用EU CE標識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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