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質名稱、物質組名稱或混合物名稱 | 限制條件 |
|
51. 二(2-乙基己基) 鄰苯二甲酸酯 (DEHP) CAS號:117-81-7 EC 號:204-211-0 鄰苯二甲酸二己酯 (DBP) CAS號:84-74-2 EC 號:201-557-4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BBP) CAS號:85-68-7 EC 號:201-622-7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BP) CAS號:84-69-5 EC 號:201-553-2 |
1. 不可作為玩具或兒童保育產品的物質或混合物的成分,假如其在塑化材料中的質量濃度大于0.1%。 2. 從【法規生效后18個月】起,物品中的任何塑化材料中含本條所列的一個或多個鄰苯二甲酸酯質量濃度大于0.1%,不得投放市場。 3. 第2段不適用于: a)塑化材料不會與人體粘膜接觸或與人體皮膚長時間接觸的只限于工業或農業用途的物品,或專門在戶外使用的物品; b)于【法規生效后60個月】前,投放市場的屬于指令2007/46/EEC管控范圍內的飛機或機動車輛,以及,無論何時投放市場的,僅用于維修或修理這些車輛或飛機的物品; c)于【法規生效后18個月】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d)供實驗室使用的測量設備及其部件; e)屬于 (EU) No 1935/2004法規和(EU) No 10/2011法規管控范圍內的設計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 f)屬于指令90/385/EEC,93/42/EEC和98/79/EC管控范圍內的醫療設備及其部件; g)屬于指令2011/65/EU管控范圍內的電子電氣設備; h)屬于(EU) No 726/2004法規,指令2001/82/EC和指令2001/83/EC管控范圍內的藥品的直接包裝。 4. 對于第1,2,3(a)段: a)“塑化材料”指以下均質材料: -聚氯乙烯(PVC),其他聚合物如聚偏二氯乙烯(PVDC)和聚乙酸乙烯酯(PVA),以及除聚烯烴以外的任何其他塑料, - 橡膠,除硅橡膠和天然乳膠涂料外, - 聚氨酯和其他任何泡沫橡膠或泡沫塑料, - 表面涂層,防滑涂層,飾面,貼花,印刷設計, - 粘合劑,密封劑,油漆和油墨. b)“長期接觸人體皮膚”指每天持續接觸時間超過10分鐘,或每天間歇接觸超過30分鐘; c)“兒童護理品”指任何為了幫助兒童睡眠、娛樂、清潔、喂食和授乳的產品。 5. 對于第3(b)段,“飛機”指以下任一產品: a)根據歐洲(EU) No 216/2008法規頒布的型號鑒定書生產的或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締約國相關法規頒布的設計認可生產的民用飛機;或已獲得由ICAO締約國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8頒布的適航證的民用飛機 b)軍用飛機。 |
Copyright ??東莞市北測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全國服務電話:0769-23301661 ? 傳真:0769-23301600
公司地址:東莞市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八路1號美賽達欣園區3號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