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4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EU) 2021/1297,修訂REACH法規附錄XVII(限制物質清單)中,將原68項全氟辛酸(PFOA,已被移入歐盟POP法規)替換為【碳鏈上碳原子為9~14的全氟羧酸,及鹽類和相關物質】。該法規自官方公報公布后20日開始生效,且本法規具有整體約束力并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新的修訂:
2022年3月10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勘誤說明,把對應的時間節點進行了修訂,新的具體要求如下概述
68. 分子式為CnF2n +1-COOH(n可以為8,9,10,11,12,或13)直鏈和直鏈的全氟羧酸(即C9-C14 PFCAs),包括它們的鹽類,及其對應的混合物; 全氟結構CnF2n+1-(n可以為8,9,10,11,12,或13)直接連在另一個碳原子上的任何C9-C14 PFCA-相關物質,包括它們的鹽類和對應的混合物; 全氟結構CnF2n+1-(n可以為9,10,11,12,13,或14)不直接連在另一個碳原子上的任何C9-C14 PFCA-相關物質,包括它們的鹽類和對應的混合物; 以下物質不被包含在本項要求: —CnF2n +1-X (1)n為9,10,11,12,13,或14, (2)X為F,Cl,或Br —CnF2n +1-COOX' (1)n大于13; (2)X為任何官能團,包括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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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23年2月25日,禁止該類物質的生產,或投入市場。 2. 自2023年2月25日,不得用于,或將其投入市場: (a)作為物質的成分; (b)混合物; (c)物品 除非其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的濃度C9-C14 PFCAs及其鹽類總計低于25ppb,C9-C14 PFCAs-相關物質總計不超過260ppb。 3. 作為第2段的豁免,C9-C14 PFCAs及其鹽類,和C9-C14 PFCAs-相關物質的總和的限值為10ppm,如果它們存在于被運輸的獨立中間體的物質中,只要生產全氟碳鏈長度等于或小于6個原子的含氟化合物符合REACH法規第18(4)條(a)至(f)點的條件。委員會應不遲于2023年8月25日審查該限值。 4. 第2段的要求自2023年7月4日起適用于: (i)用于防水防油的紡織品處理的危險液體,以保護工人免受健康和安全受到危害; (ii)生產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用于: —高性能、耐腐蝕的氣體過濾膜、水過濾膜和醫用紡織品膜; —工業廢熱交換設備; —可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 2.5微粒泄漏的工業密封劑。 5. 作為第2段的豁免,在2025年7月4日前,應允許使用C9-C14 PFCAs及其鹽類和與C9-C14 PFCA-相關物質用于: (i)半導體制造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 (ii)用于膠片的照相涂料; (iii)侵入性和可植入性醫療裝置; (iV)已安裝在系統(包括流動系統和固定系統)的液體燃料蒸汽抑制和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的滅火泡沫,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及其鹽類和與C9-C14 PFCA-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培訓; —不得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及其鹽類和與C9-C14 PFCA-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進行測試,除非所有釋放物都被收集處理; —從2023年1月1日起,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及其鹽類和與C9-C14 PFCA-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只允許在能夠控制所有排放的場所使用; —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及其鹽類和與C9-C14 PFCA-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庫存應按照法規(EU) 2019/1021第5條進行管理。 6. 第2(c)款不適用于2023年2月25日之前上市的物品。 7. 在2028年8月25日之前,第2款不適用于用于加壓計量吸入器的罐涂層。 8. 第2 (c)段自2023年12月31日起適用于: (a)半導體本身; (b)用于半成品和成品電子設備的半導體; 9. 自2030年12月31日起,第2(c)款適用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成品電子設備的備件或替換零件中使用的半導體。 10. 至2024年8月25日,針對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彈性體第2款所述的濃度限值應為含C9-C14 PFCAs的總和為2 000 ppb。從2024年8月26日起,含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彈性體中C9-C14 PFCAs的總和的濃度限值應為100 ppb。在生產和使用含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彈性體期間,應避免所有C9-C14 PFCAs的排放,如果不可能,應在技術上和實踐上盡可能減少排放。此項豁免不適用于第2(c)款所述條款。委員會應不遲于2024年8月25日審查這項豁免。 11. 存在于由電離輻射或熱降解產生的聚四氟乙烯微粉,以及由工業或專業使用的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的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 PFCAs關于第2段的限值應該為1000ppb 。在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制造和使用過程中,應避免所有C9-C14 PFCAs的排放,如果不可能,應在技術和實踐上盡可能減少。委員會應不遲于2024年8月25日審查這項豁免。 12. 就本條目而言,C9-C14 PFCA-相關物質是指根據其分子結構,被認為具有降解或轉化為C9-C14 PFCAs風險的物質。 |
NTEK建議:全球都在開始全氟化合物的禁用或使用,企業需及時關注最新的法規動態,結合自身產品的供應鏈情況,確保產品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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