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名稱 | CAS號 | EC號 | 作為中間體使用或其它規范的特定豁免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
1763-23-1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4151-50-2 31506-32-8 1691-99-2 24448-09-7 307-35-7 and others |
217-179-8 220-527-1 249-644-6 249-415-0 274-460-8 260-375-3 223-980-3 250-665-8 216-887-4 246-262-1 206-200-6 and others |
1. 物質或混合物中的PFOS濃度小于或等于10mg/kg(0.001%),Article 4(1) (b)適用。 2. Article 4(1) (b)適用于PFOS含量低于0.1%(不同部件中PFOS的含量之和)的半成品、物品或物品的部件,或涂層材料中PFOS含量低于1μg/m2的紡織品和其它涂層材料。 3. 2010年8月25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組分的物品,可繼續使用。Article 4(2)的第3,4段適用于該類物品。 4. 如果釋放到環境中的量能夠最小化,則在2025年9月7日前允許以下用途的PFOS生產和投放市場:在閉環系統中用于非裝飾性硬鉻(VI)鍍層防霧劑。如果在2024年9月7日前有使用PFOS的成員國向委員會報告淘汰PFOS的進展并證明延長該用途豁免的必要性,委員會經審核、評估后應于2025年9月7日前決定是否繼續延長該豁免期限(至多5年)。 如果此類豁免關系到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08/1/EC范圍內的設備中的生產和使用,2008/1/EC指令Article 17(2)第2段中所述防治和降低PFOS排放的相關最佳可用技術適用。 5. 一旦標準被歐盟標準委員會(CEN)采納,則應該被用作判定第1點和第2點中物質、配制品和物品是否合格的分析測試方法。任何其他可證明與之等效的的分析測試方法可作為CEN標準的替代。 |
物質名稱 | CAS號 | EC號 | 作為中間體使用或其它規范的特定豁免 |
三氯殺螨醇 | 115-32-2 | 204-082-0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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