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項物質被加入到歐盟REACH附錄XIV授權物質清單,總數增至59項
2022年4月1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委員會法規(EU) 2022/586,修訂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將5種新物質加入REACH法規附錄XIV(授權物質清單),具體如下。法規將于2022年5月1日生效。
在附錄XIV的表格中,將加入第55至第59項物質:
序號 |
物質名稱 |
CAS號 |
EC號 |
內在特性 |
最遲申請日期 |
Sunset Date |
55 |
四乙基鉛Tetraethyllead |
78-00-2 |
201-075-4 |
生殖毒性 (Article 57c) |
2023-11-01 |
2025-05-01 |
56 |
α,α-二[(二甲氨基)苯基]-4-甲氨基苯甲醇[含≥0.1%濃度的米希勒酮(EC No 202-027-5)或米希勒堿4,4'-bis(dimethylamino)-4''-(methylamino)trityl alcohol |
561-41-1 |
209-218-2 |
致癌性 (Article 57a) |
2023-11-01 |
2025-05-01 |
57 |
1,3,4-噻二唑烷-2,5-二硫酮,甲醛和4-庚基苯酚的支鏈和直鏈(RP-HP)的反應產物[4-庚基苯酚,支鏈和直鏈含量≥ 0.1%w/w] Reaction products of 1,3,4-thiadiazolidine-2,5-dithione, formaldehyde and 4-heptylphenol, branched and linear (RP-HP) |
—— |
—— |
內分泌干擾(Article 57f 環境) |
2023-11-01 |
2025-05-01 |
58 |
硫代甘醇酸異辛酯二正辛基錫(DOTE) |
15571-58-1 |
239-622-4 |
生殖毒性 (Article 57c) |
2023-11-01 |
2025-05-01 |
59 |
硫代甘醇酸異辛酯二正辛基錫和甲基錫三(巰基乙酸異辛酯)的反應物(DOTE和MOTE的反應物) |
—— |
—— |
生殖毒性 (Article 57c) |
2023-11-01 |
2025-05-01 |
Sunset Date(“日落日期”)是除非獲得授權,禁止將該物質投放市場和使用該物質的日期。在Sunset date以后,只有已獲授權的經營者,或經營者在最遲申請日期前提交了授權申請,才可在歐盟中將這些物質投放市場或使用這些物質。
2、OEHHA提議對加州65法案簡短警告標簽進行第二次修訂
2022年4月5日,美國加州環境健康危害評估辦公室 (Offic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Hazard Assessment, 簡稱OEHHA) 發布了一份通知,提議對之前修訂的加州65法案第6章 “清晰和合理的警告標簽 – 簡短警告標簽” 做進一步修訂。最新的提議取消了對產品使用簡短警告標簽的限制,并保留了列出化學品毒性的要求。
3、法國新增礦物油限制要求
2022年5月3日,法國批準發布了2022年4月13日法令(Arrêté du 13 avril 2022),明確了禁止在包裝上和向公眾分發的印刷品中所使用的礦物油的具體物質。該法令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該法令旨在減少包裝和向公眾分發的印刷品中的礦物油所含有的特定物質,因它們會干擾廢棄物回收,且對人類健康構成了風險。
法規依據:
(1) 2020年2月10日關于打擊浪費和循環經濟法令loi n° 2020-105,特別是其中的第112條;
(2) 環境法D. 543-45-1和D. 543-213條款及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2020-1725法令
禁用物質及其限值:
(1) 含有1到7個芳香環的礦物油芳烴(MOAH):從2023年1月1日起,1% (10000 ppm)(在油墨中),從2025年1月1日起,0.1% (1000 ppm)(在油墨中);
(2) 含有3到7個芳香環的礦物油芳烴(MOAH):從2025年1月1日起,1 ppm (0.0001%)(在油墨中);
(3) 含有16到35個碳原子的礦物油飽和烴(MOSH):從2025年1月1日起,0.1% (1000 ppm)(在油墨中)。
過渡期:
(1) 在2023年1月1日前制造或進口的紙質包裝和印刷品,將有自該日起12個月的庫存處理期;
(2) 在每個截止日期前制造或進口的紙質包裝和印刷品,如果符合在這些截止日期之前的含量要求,將有自這些截止日期起12個月的庫存處理期。
4、歐盟提議修訂REACH附錄XVII增加有關物品、家具、道路車輛內部的甲醛釋放量要求
2022年5月,歐盟委員會起草法規,以修訂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增加有關甲醛和甲醛釋放物質的限制項,具體如下:
1. 在法規生效之日的36個月后,在物品生產過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的,如果在附錄規定的測試條件下,物品的甲醛釋放濃度超過以下限值,則該物品不得投放市場。針對木質物品和家具:0.062 mg/m3,除木質物品和家具外的物品:0.08 mg/m3。
以上限制不適用于:
(a) 在合理可預見的條件下,僅供室外使用的物品;
(b) 僅用于工業或專業用途的物品,除非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一般公眾可接觸到這些物品中釋放的甲醛;
(c) 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第72項范圍內的物品;
(d) 法規(EU) 528/2012范圍內的生物殺滅產品中的物品;
(e) 法規(EU) 2017/745范圍內的醫療器械;
(f) 法規(EU) 2016/425范圍內的個人防護裝備;
(g) 法規(EC) No 1935/2004范圍內的意圖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物品;
(h) 二手物品。
2. 在法規生效之日的48個月后,在道路車輛的內部生產過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的,如果在附錄所規定的測試條件下,車輛內部的甲醛釋放濃度超過0.062 mg/m3,則該道路車輛不得投放市場。
以上限制不適用于:
(1) 僅用于工業或專業用途的道路車輛,除非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一般公眾可接觸到這些車輛內部中釋放的甲醛;
(2) 二手車輛。
5、歐盟計劃就修訂RoHS指令增加電氣和電子設備中的TBBP-A和MCCPs含量限值要求發起公眾咨詢
2022年5月,歐盟委員會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通告,計劃就修訂RoHS指令2011/65/EU附件II展開公眾咨詢。通告提議在RoHS指令2011/65/EU附件II限制物質清單中,增加四溴雙酚A(TBBP-A,CAS號:79-94-7)和中鏈氯化石蠟(MCCPs,CAS號:85535-85-9)兩種物質的含量限值要求。歐盟委員會計劃在2022年第四季度批準該修訂。
預期的限制信息如下:
序號 |
物質名稱 |
CAS號 |
建議管控限值 |
建議的豁免 |
常見用途 |
1 |
四溴雙酚A TBBP-A |
79-94-7 |
0.1%(按重量計) |
TBBP-A的反應性用途,特別是其用于FR4 PWB(印刷線路板)的部件中。 |
作為反應型阻燃劑用于生產溴系環氧樹脂印刷線路板的前驅體;也被用作熱塑性組件的阻燃添加劑,例如ABS塑料外殼 |
2 |
中鏈氯化石蠟 MCCPs |
85535-85-9 |
0.1%(按重量計) |
—— |
PVC材料中的增塑劑和阻燃劑;橡膠以及聚氨酯、聚硫化物、丙烯酸和丁基密封膠等聚合物中的阻燃劑 |
四溴雙酚A (TBBP-A)物質潛在的內分泌干擾性,可能會對暴露于該物質的電氣和電子設備(EEE)廢棄物處理工廠的工人產生不良影響。而且,該物質可能會持續釋放到環境中并在環境中累積。根據歐盟CLP法規(EC) No 1272/2008,四溴雙酚A (TBBP-A)物質被分類為對水生生物具有很高的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
根據歐盟CLP法規(EC) No 1272/2008,中鏈氯化石蠟(MCCPs)被歸類為對哺乳兒童具有生殖毒性,并對水生生物具有很高的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中鏈氯化石蠟(MCCPs)也被評估為非常持久性和非常生物累積性物質(vPvB)和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及毒性物質(PBT)。
6、歐盟對提議列入POPs公約的5種物質開展公眾咨詢&PFHxS及其鹽和相關物質納入《斯德哥爾摩公約》
2022年5月24日,歐盟對已經被提議列為《斯德哥爾摩公約》作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5種物質的報告草案進行公眾咨詢, 并且將在《公約》進程的相關階段考慮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其中包括準備和審查將化學品列為 POP 的提案。公眾咨詢期于2022年7月19日截止,在此期間各利益相關方可以對這些物質的風險管理評估草案發表評論。一旦這些物質在締約方大會上確認正式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則后續歐盟委員會將依據《公約》要求修訂歐盟 POPs 法規。
評議的5項物質清單如下:
序號 |
物質名稱 |
CAS號 |
EC號 |
咨詢目標 |
咨詢最后截止日期 |
1 |
2-(2H-苯并三唑-2-基)-4,6-二叔戊基苯酚(UV-328) 2-(2H-benzotriazol-2-yl)-4,6-ditertpentylphenol |
25973-55-1 |
247-384-8 |
風險草案管控評價 |
2022-07-19 |
2 |
碳鏈長度在C14-17范圍內且氯化程度等于或高于45%(按重量計氯含量)的氯化石蠟 Chlorinated paraffins with carbon chain lengths in the range C14-17 and chlorination levels at or exceeding 45 per cent chlorine by weight (MCCPs) |
—— |
—— |
草案風險 |
2022-07-19 |
3 |
毒殺蜱Chlorpyrifos |
2921-88-2 |
220-864-4 |
草案風險 |
2022-07-19 |
4 |
得克隆及其順式和反式異構體Dechlorane Plus and its syn- and anti-isomers |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
—— |
風險草案管控評價 |
2022-07-19 |
5 |
長鏈全氟羧酸及其鹽和相關物質Long-chain perfluorocarboxylic acids, their salts and related compounds(LC-PFCAs) |
—— |
—— |
草案風險 |
2022-07-19 |
相關網址連接:https://echa.europa.eu/proposals-for-new-pop-s
2022年6月6日至17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十次會議 (SC COP-10)已經結束,會議當中決定將全氟己烷磺酸 (PFHxS)及其鹽和相關物質列入《公約》附件 A,并規定予以消除。歐盟和我國都是《公約》的締約方,不久之后也將采取行動,禁止其生產和使用。
7、中國市場監督總局發布關于2021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情況的公告
2022年5月26日,中國市場監督總局公布了關于2021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的報告。報告分別對2021年全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的總體情況、產品地區分布、企業規模分布、生產流通領域、抽查產品不合格率分布、結果處理情況共6個維度進行了陳述。其中2021年抽查不合格率最高的5種產品依次是電熱水器、車用汽油清凈、電磁灶、滴灌帶、空氣凈化器,3種產品屬于家用電器,最高的電熱水器不合格率達65.1%。
相關網址連接: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205/W020220526681014856064.docx
8、SVHC高關注度物質列表新增1項正式物質,共224項。
2022年6月10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正式公布REACH法規第27批SVHC候選物質,將N-羥甲基丙烯酰胺(CAS號:924-42-5)加入到SVHC候選清單。至此,SVHC候選清單共包括27批224項物質。
9、歐盟提議修訂REACH附錄XVII增加PVC中的鉛和鉛化合物含量要求
2022年6月,歐盟委員會起草法規,以修訂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在第63項關于鉛和鉛化合物的限制項中,增加以下關于鉛和鉛化合物要求。歐盟委員會計劃在2022年第四季度批準此提議修訂。
新增內容如下:
序號 |
細分條款內容 |
1 |
15. 不得用于由氯乙烯的聚合物或共聚物(PVC)生產的物品。 |
2 |
16. 若鉛在PVC材料中的濃度(以鉛金屬表示)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計),則該PVC物品不得投放市場。 |
3 |
17. 第15段和第16段將從本修訂法規生效后的24個月+1天后的相應日期起實施。 |
4 |
18. 作為豁免,第15段和第16段不適用于含有再生硬質PVC的以下PVC物品,直至本修訂法規生效后的10年后的相應日期。前提是鉛在再生硬質PVC中的濃度(以金屬計)小于1.5%(以重量計),且已用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覆蓋該再生硬質PVC,覆蓋層的鉛濃度(以金屬計)小于0.1%(以重量計): (a)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外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臺; (b) 用于甲板和露臺的型材和板材,但該再生PVC須被用于中間層,并且完全被一層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蓋; (c)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不可接觸,不包括維修期間,例如,電纜管道); (d) 建筑物內部使用的型材和板材,但安裝后,面向建筑物使用區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個表面,須使用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制成; (e) 多層管道(不包括飲用水管),但再生PVC須被用于中間層,并且完全被一層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蓋; (f) 配件,不包括用于飲用水管的配件。 從(a)至(d)點提及的各類物品中回收的硬質PVC,只能被用于生產這些類別中任一類別的新物品。 含有再生硬質PVC的PVC物品,且鉛在PVC的濃度(以金屬計)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計),該PVC物品的供應商應確保在將這些物品投放市場之前,明顯、清晰和不可磨滅地標示: “Contains lead”(“含鉛”)。若由于物品性質而無法在物品上進行標示的,則應在其包裝上進行標示。 含有再生硬質PVC的PVC物品供應商,應按成員國執法部門的要求提交書面證明文件,以證明這些產品中的PVC的回收來源聲稱的真實性。由機構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證書,例如根據EN 15343:2007或同等認可標準出具的證書,可用于證明在歐盟生產的PVC物品的此類聲稱的真實性。對進口物品中PVC的回收來源聲稱,應附有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證書以提供同等證明。 在本修訂法規生效后5年后的相應日期前,歐盟委員將根據新的科學信息對本段的要求進行審查,并視情況作相應修改。 |
5 |
19. 作為豁免,第15段和第16段不適用于: (a) 鉛酸電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豁免至本修訂法規生效后10年后的相應日期; (b) 第1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條件。以及第7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條件; (c) 以下指令和法規范圍內的物品: (i) 食品接觸材料(FCM)法規(EC) No 1935/2004; (ii) RoHS指令2011/65/EU; (iii) 包裝指令94/62/EC; (iv) 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
6 |
20. 作為豁免,第16段不適用于在本修訂法規生效后24個月內投放市場的PVC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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