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G/TBT/N/EU/888號通報,公布了修訂REACH法規(EC)第1907/2006號附件十七(限制物質清單)的立法草案。該法規草案新增對物品及車輛中甲醛和甲醛釋放物質的限制條款:在法規生效之日的36個月后,在物品生產過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的,并且在該法規附錄規定的測試條件下,釋放的甲醛濃度超過0.062mg/m3(木制物品和家具)或0.08mg/m3(其他物品)不得投放市場;在法規生效之日的48個月后,在道路車輛的生產過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的,并且在該法規附錄規定的測試條件下,車內釋放的甲醛濃度超過0.062mg/m3的道路車輛不得投放市場。該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物質名稱、物質組名稱或混合物名稱 |
范圍 |
要求 |
生效日期 |
甲醛和甲醛釋放物質 CAS號50-00-0 EC號200-001-8 |
木質物品和家具* |
0.062mg/m³ |
生效日期后36個月 |
其他物品* |
0.08mg/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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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車輛內飾** |
0.062mg/m³ |
生效日期后4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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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1.僅在合理可預見的條件下用于戶外使用的物品;2.專門用于工業和專業用途的物品,除非在可預見的用途下暴露于公眾;3.屬于REACH附件十七第72項范圍的物品;4.殺菌劑產品(法規(EU)528/2012);5.醫療器械(法規(EU)2017/745);6.個人防護裝備(PPE,法規(EU)2016/425);7.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法規(EU)1935/2004);8.二手物品。 **1.道路車輛專用于工業和專業用途,除非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暴露于公眾;2.二手車輛。 |
海關建議相關企業: 歐盟REACH法規規定,凡在歐盟境內流通的產品必須符合附錄十七的限制要求,遵守限制條件。相關制造商、貿易商應及時跟進法規草案動態,深入了解有關新增甲醛和甲醛釋放物質的限制要求,依照歐盟公布的法規草案,提早對自身出口歐盟的物品或車輛進行評估和限制篩選,加強質量管控和產品檢測,以確保產品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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