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容概要 從2020年3月1日起,在EAEU歐亞經濟聯盟境內銷售的電子電氣產品必須通過RoHS合格評定程序,以證明其符合EAEU技術法規037/2016中關于在電氣電子產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規
一、內容概要
從2020年3月1日起,在EAEU歐亞經濟聯盟境內銷售的電子電氣產品必須通過RoHS合格評定程序,以證明其符合EAEU技術法規037/2016中關于在電氣電子產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規定。
TR EAEU 037建立了在歐亞經濟聯盟(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亞美尼亞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流通的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要求,以確保產品在區域內自由流通。
如果這些產品還需要符合海關聯盟的其他技術法規,則這些產品必須符合海關聯盟的所有技術法規要求,才能進入歐亞經濟聯盟。
二、受TR EAEU 037法規管控的產品( “附錄1”)
該法規適用于在歐亞經濟聯盟區域內流通的下列產品:電器設備及家用電器:
• 用于食品的加工和儲存、廚房工作機械化的設備,以及其他廚用設備;
• 加工(洗滌、熨燙、烘干、清洗)亞麻布、衣服和鞋子的設備;
• 用于清潔和整理房間的設備;
• 維護和調節室內環境的設備;
• 衛生設備;
• 用于頭發、指甲和皮膚護理的設備;
• 用于人體取暖的設備;
• 振動按摩器;
• 游戲、運動和訓練設備;
• 音視頻設備、電視和廣播接收器;
• 縫紉和針織設備;
• 電源、充電器、穩壓器;
• 園藝設備;
• 用于水族館和花園池塘的設備;
• 電泵;
• 電子手表;
• 計算器;
• 配線設備;
• 延長線。
電子計算機及周邊設備,包括:
• 服務器、個人電腦系統單元;
• 筆記本電腦;
• 平板電腦、手持式計算機、掌上電腦等小型電腦;
• 鍵盤、機械手、追蹤器以及其他控制和輸入設備(鼠標、操縱桿、頭盔、眼鏡);
• 可移動存儲設備;
• 監控設備;
• 打印機;
• 掃描儀;
• 揚聲器和耳機;
• 多媒體投影儀;
• 生物信息讀取器;
• 網絡攝影機;
• 調制解調器;
• UPS。
信息和通訊設備(信息和通訊設備終端):
• 固定電話和移動電話;
• (投幣式或插卡式)公用電話;
• 傳真機;
• 電報、電傳打字機;
• 便攜設備和可移動無線電臺;
• RFID標簽。
復印機和其他電子辦公設備:
• 電氣化儀器(手動和便攜式電機);
• 光源和照明設備,包括內置于家具中的照明設備;
• 電子樂器;
• 游戲和自動售貨機;
• 收銀機、票證打印機、身份證讀取器、自動取款機、信息亭;
• 額定電壓不超過500v的交流和/或直流使用的電纜、電線(光纖電纜除外);
• 自動開關和漏電斷路器;
• 火災、安防及消防安全報警探測器。
三、豁免產品
本法規不適用于下列產品∶
• 額定電壓超過1000v交流電和1500v直流電的產品,除非附錄1另有規定;
• 專用于作為電氣設備零部件,且不在附錄1清單中的產品;
• 電動玩具;
• 作為產品一部分的光伏板(太陽能板);
• 用于作為地面和軌道空間物體一部分的產品;
• 專用于空運、水運、路面和地下運輸的電氣設備;
• 電池和蓄電池,包括作為產品的一部分在歐亞經濟聯盟領土上流通的電池和蓄電池;
• 二手(操作)產品;
• 測量儀器;
• 醫療設備。
四、認證方式
如果電子電氣產品符合此法規要求和其他EAEU技術規定 (例如:低電壓安全標準TRCU 004/2011和電磁兼容標準TR CU 020/2011),并且已經獲得EAC認證的資格,則該產品可在俄羅斯和EAEU市場流通。
對TR EAEU 037/2016關于限制在電子電氣產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技術法規要求進行符合性評估的形式是出具EAC聲明,并可根據客戶要求提請申請EAC證書。
電子電氣產品的認證工作完全由NB機構進行,所有EAEU的NB機構和測試實驗室已統一登記在冊。
五、 有害物質要求
產品的設計和制造方式不應包含以下內容:
a)附錄2所列清單中的有害物質。
b)含有有害物質的均質材料,其濃度超過附錄2所列清單規定的允許濃度。
附錄2
列入附錄3有害物質特殊要求清單的產品或材料暫時豁免上述要求。
六、說明書和標簽要求
產品標簽要求:電子電氣產品的標識必須清晰易讀,并必須標記到產品機身上。
如果產品太小,空間不足以放下以上信息,則必須在產品所附的說明書中體現。在這種情況下,產品識別信息【產品類別、市場銷售名稱、型號(如有)】、制造商名稱和/或商標必須體現到產品外包裝。
產品標簽必須應用在不需要使用工具拆卸即可看見的地方。
說明書要求:
產品的說明書應包括以下信息:
• 產品識別信息【產品類別、市場銷售名稱、型號(如有)】,產品主要參數和特征,制造商名稱和/或商標,原產國,必須在產品和說明書中體現;
• 關于產品用途的信息;
• 產品特性及參數;
• 產品的操作(使用)、安裝、儲存、運輸、銷售和處理的規則和條件(如有必要,相關要求);
• 檢測到產品故障時應采取的措施信息;
• 制造商名稱和地點(制造商的授權人)、進口商及其聯系信息;
• 關于產品的制造年月以及/或該信息的體現位置或確定制造年份方法的信息。
包裝要求:產品識別信息【產品類別、市場銷售名稱、型號(如有)】,和制造商名稱和/或商標也必須體現到產品外包裝。
標簽和說明書要用俄語撰寫,如果所流通國家法律有要求,還要體現該國的國家語言(官方語言)。標簽和說明書中的度量衡單位、商標字母、專有名稱、地名和其他名稱以及細節可以用其他語言表示。
操作說明書應該打印出來,可以隨附一套電子版的操作說明書。非家電產品可以只提供電子版的操作說明書。
七、EAC標志
• 符合本技術法規要求并通過海關聯盟(CU-TR)符合性認證程序的產品,必須使用EAC標志。
• 在產品進入聯盟市場流通之前,要打上EAC標志。
• 要保證EAC標志要能在產品上清晰的體現,不會隨著產品的使用而模糊,并在隨附的說明書中體現。
• 產品上無法體現EAC標志的,可以在產品外包裝上和所附的說明書上體現。
• 產品符合海關聯盟各項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打上EAC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