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指令是“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的英文簡稱。REACH指令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于2007年6月1日實施。歐盟委員會于2001年2月提出的化學白皮書REACH,并于2007年第一季度正式出臺有關規定,在各成員國中生效執行。
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保持和提高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增加化學品信息的透明度;減少脊椎動物試驗;與歐盟在WTO框架下的國際義務保持一致;從實質意義上講,REACH將在歐盟范圍內創建一個統一的化學品管理體系,使企業能夠遵循統一原則生產新的化學品及其產品。
REACH認證主要內容是要求證明日用產品中不含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因此,凡是在歐盟生產的或者是進口到歐盟市場的日用產品,其中主要是指紡織品,必須通過有害化學物質含量的注冊、檢驗和批準,一旦超過規定的含量就不得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據介紹,與RoHS指令不同,REACH涉及的范圍要寬得多,事實上它會影響從采礦業到紡織服裝、輕工、機電等幾乎所有行業的產品及制造工序。REACH要求制造商注冊產品中的每一種化學成分,大約共有3萬種--并要衡量其對公眾健康的潛在危害。REACH建立了這樣的理念:社會不應該隨便引入潛在危害是不確定的新的材料、產品或技術。
歐盟REACH將涉及3萬種化學物質,即歐盟市場上現存的10萬種化學物質的近1/3。檢測將采取漸進的方式,在3、6年或11年間逐漸增加檢測物質的種類,但是在2013年前,將優先檢測最有害的或者進口量最大的物質。從現在起3年內,將從每年1噸的量檢測起,凡是含有最危險物質的產品,如致癌物質、致突變物質和再生產時有毒物質,必須先登記備案、通過檢測。
——注冊(Registration): 年產量或進口量超過1噸的所有化學物質需要注冊,年產量或進口量10噸以上的化學物質還應提交化學安全報告;
——評估(Evaluation): 包括檔案評估和物質評估。檔案評估是核查企業提交注冊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質評估是確認化學物質危害人體健康與環境的風險性;
——許可(Authorization): 對具有一定危險特性并引起人們高度重視的化學物質的生產和進口進行授權,包括CMR(致癌性、誘變性和生物毒性物質)、PBT(持久性、生物富積和毒性化學物質)、vPvB(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積化學物質)等;
——限制(Restriction): 如果認為某種物質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場或適用導致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風險不能被充分控制,將限制其在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
REACH標準要求任何一種年使用量超過1噸的高度關注物質(SVHC)在商品中的含量不能超過總物品總重量的0.1%,否則需要履行注冊、通報、授權等一系列繁瑣的義務。此外,該法規將原指令集 76/769/EC 并入其附錄17,從而對一系列對人體、環境危害較大的化學品的使用情況進行了非常嚴格的限制。
根據REACH認證法規,有下列之一的物質,可以被視為非常高關注物質(SVHC)的:
CMR類:致癌物、致突變物、對生殖系統有毒的物質;
PBT類: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的有毒物質;
vPvB類:永久性和高生物積累物質;
可能對人類健康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物質;
某種物質已被確定為高度關注物質(SVHC)并被列入候選清單。如果一個SVHC的含量超過0.1%(重量),該信息會立即傳送給供應鏈中該物品的接受人。消費者也可以從零售商處索取這些信息,而這些信息必須在45天內提供。SVHC在物品中的重量超過0.1%而且超過1噸/每年,就必須通知ECHA。候選清單每年更新兩次。
列在候選清單上的物質,將會優先被列入授權清單(附錄XIV)。除非已經獲得授權,否則授權清單上的SVHC不能在指定日期(被稱為日落日期)之后使用或進口到歐盟。授權只適用于那些在歐盟使用和/或進口到歐盟的化學物質,以及在歐盟制造的物品。但是,它并不適用于歐盟進口的物品。該授權清單大約每年更新一次。
所有在歐盟生產或進口到歐盟的產品都必須符合所有適用的REACH要求。重要的是要記住,符合一個要求并不代表可以豁免其他的要求。例如,除了符合與候選清單相關的要求,某個產品可能還需要符合一些限制的要求。
REACH 法規管控的范圍相當廣泛,它覆蓋了幾乎所有行業中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不僅包括工業中的化學物質,也包括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學物質生產得到的產品,如清潔劑,油漆、服裝、家具、電子電氣產品等。因此對全球各個行業包括電子電氣行業將產生巨大影響。
REACH 管控的物質范圍包括除少數物質外的其它所有化學物質。不在REACH 管控范圍內的化學物質包括:放射性物質,不可分離中間體,廢物,受海關監督的物質,運輸過程中的危險物質,以及某些應國防需要豁免的物質。
SVHC,即高度關注物質,來源于歐盟REACH法規。根據REACH法規第57條款,SVHC按照以下標準來確定。非常高的關注度物質的物質,危害嚴重的后果。滿足條件的物質,可被放置在一個列表。該清單的SVHC首次發表于2008年10月28日和2016年6月20日最后更新。此列表被稱為候選名單中所有的物質加入由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SVHC可能有非常嚴重的,或在某些情況下,不可逆的對人,對環境的影響,因此其授權的原因。
目前,SVHC檢測在快速確定物品中是否含有SVHC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很多企業也被動地選擇以檢測的方式應對REACH法規或者采購商的要求。然而SVHC檢測卻暴露出一些弊端:
一方面,SVHC檢測通常發生在整條供應鏈中的某個環節,企業往往會為滿足下游用戶的要求被動地進行SVHC檢測,以期獲得一張有效的通行證。而一旦出現檢測結果不合格,難以找出超標的問題所在,缺乏應對措施而導致整個貿易陷入尷尬的局面。
另一方面,隨著SVHC清單的不斷更新且越來越多,單純依靠檢測手段的局限性更加凸顯,不斷疊加的檢測費用將使利潤微薄的制造企業不堪重負。
SVHC簡單的說就是REACH注冊前的一項高度關注物質的物質清單,那么第三方檢測機構常說的REACH檢測其實指的就是高度關注物質SVHC檢測,檢測機構會根據歐盟每年都更新的SVHC清單對產品進行檢測,而這個清單正不斷的增加。
歐盟對高度關注物質(SVHC)的嚴格管控,勢必提高家電、紡織、服裝、鞋業、玩具、制藥等多個行業的出口成本,雖然SVHC通報比注冊簡單很多,但儼然已成為出口商證明產品安全性的一種義務。因此,面對不斷迫近的SVHC通報要求,相關企業須加緊應對步伐。對已經確認含有SVHC或可能含有的出口產品企業,* 要對照歐盟SVHC清單,了解自身輸歐盟產品的特性,檢測其中的物質含量,排除所用的物質可能被定義為SVHC的可能性;
2008年10月28日,ECHA發布第一批SVHC清單,共15項;
2010年01月13日,ECHA發布第二批SVHC清單(14項),共計29項;
2010年03月30日,ECHA將丙烯酰胺列入第二批SVHC清單,共計30項;
2010年06月18日,ECHA發布第三批SVHC清單(8項),共38項;
2010年12月15日,ECHA發布第四批SVHC清單(8項),共計46項;
2011年06月20日,ECHA發布第五批SVHC清單(7項),共計53項;
2011年12月19日,ECHA發布第六批SVHC清單(20項),共計73項;
2012年06月18日,EHCA發布第七批SVHC清單(13項); 同時,將第二批中的硅酸鋁耐火陶瓷纖維(Al-RCF)和氧化鋯硅酸鋁耐火陶瓷纖維(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SVHC清單中,即,將第二批SVHC清單減少為13項,共計84項;
2012年12月19日,ECHA發布第八批SVHC清單(54項),共計138項;
2013年06月30日,ECHA發布第九批SVHC清單(6項),共計144項;
2013年12月16日,ECHA發布第十批SVHC清單(7項),共計151項;
2014年06月16日,ECHA發布第十一批SVHC清單(4項),共計155項;
2014年12月17日,ECHA發布第十二批SVHC清單(6項),共計161項;
2015年06月15日,ECHA發布第十三批SVHC清單(2項),共計163項。
2015年12月17日,ECHA發布第十四批SVHC清單(5項),共計168項。
2016年06月20日,ECHA發布第十五批SVHC清單(1項),共計169項。
2017年01月12日,ECHA發布第十六批SVHC清單(4項),共計173項。
2017年07月10日,ECHA發布第十七批SVHC清單(1項),共計174項,同時對已在清單中的雙酚A,BBP,DEHP,DBP,DIBP這五個物質,增加了對人體的內分泌的干擾屬性。 2018年01月15日,ECHA發布第十八批SVHC清單(7項),共計181項。同時對已在清單中的雙酚A進行了更新。
2018年06月27日,ECHA發布第十九批SVHC清單(10項),共計191項。
2019年01月15日,ECHA發布第二十批SVHC清單(6項),共計197項。
2019年07月16日,ECHA發布第二一批SVHC清單(4項),共計201項。
2020年01月16日,ECHA發布第二十二批SVHC清單(4項),共計205項。
2020年06月25日,ECHA發布第二十三批SVHC清單(4項),共計209項。
對自己產品中是否含有高關注度物質(SVHC)進行檢測,排查是否含有高關注度物質。zui好是跟供應商一同應對,分攤費用,把供應商提供給自己的產品的原材料進行搜集,然后對原材料進行中測檢測,zui終整合成產品的符合性CHB評估報告,再進行費用分攤。而符合性評估報告就是體現產品zui終符合REACH法規情況的說明,進口商只要獲得這個報告,那么企業就是履行了該履行的義務了。如果確認產品符合了通報的規定,那么還需要盡早做好通報工作準備。
檢測只是分析產品中有害物質存在情況的手段,但不是REACH法規的強制要求。分析產品中的SVHC存在情況,目前工業界普遍采用并且ECHA在指南文件中推薦的方式是:“材料學分析與供應鏈材料物質數據信息傳遞”!區別于SVHC檢測。“材料學分析與供應鏈材料物質數據信息傳遞”的特點:
1、工業界普遍認同進行掃描式的材料學分析是識別產品中物質存在的合理步驟
2、通過供應鏈材料物質數據收集且傳遞給下游進口商,今后在工藝,原材料不變的情況下不需要做數據修改。
3、通過材料學分析,減少需要進行檢測的材料和物質,將大大減少物質的控制成本。
4、不需要檢測的材料和項目,在不同供應鏈層次中,都不需要檢測,將進一步降低整個供應鏈的法規應對成本。
5、法規符合兼容性強。面對越來越多各種各樣的法規標準,通過材料學分析與供應鏈材料物質數據信息傳遞,將 “一勞永逸”。
6、在于整個供應鏈建立“產品有害物質控制與法規符合評估系統——HENZ系統”,將有害物質控制的重點主動地放在產品的設計、生產等上游,而不是僅僅依靠下游的檢測來控制,這樣不但可以起到預防的作用,而且從根本上解決了產品可能帶來的有害物質超標的風險。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是由中國環保部頒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進行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禁止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或者未備案申報的新化學物質,不得用于科學研究。
要求新化學物質在進口或生產前須完成申報登記,包括科學研究備案申報,簡易申報和常規申報;申報材料中可能包括新的測試項目及化學品安全報告。
根據化學品危害特性鑒別、分類標準,新化學物質分為一般類新化學物質、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危險類新化學物質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學物質,列為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
1. 1噸/年/人的物質
2. 放射性物質
3. 海關監管下的不做任何處理或加工的:(1)為再出口而暫存的,或保稅區或保稅倉庫中的;或(2)過境的
4. 非分離中間體
5. 運輸危險物質的運輸工具
6. 廢棄物
7. 成員國因國防之因而豁免的
8. 醫藥或獸藥
9. 食品或飼料中的添加劑、食品調味劑和動物營養劑
10. 附件 IV中的物質(已知風險很低)
11. 附件V中的物質
12. 再次進口已注冊的物質本身或制品中的物質
13. 已注冊的物質本身、制品或物品中的物質再次加工時(recovery process)
14. 聚合物(聚合物本身)(但上游供應商中未注冊的含量[重量比]≥2%且總量≥1噸/年的以單體單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單體或其他物質除外)
15. 僅用于產品或研發的化學物質(PPORD)(5+5/10年)
16. 只用于植保產品中的活性成分和輔料(co-formulants)(視為已注冊)
17. 只用于生物殺滅劑中的活性成分(視為已注冊)
18. 根據79/831/EEC指令,已做過新化學物質申報的物質(視為已注冊)
一、 填寫REACH認證申請表,與樣品一起送到我司,或通過快遞公司送樣品(內附測試申請表)到本公司。
1. 要求字跡清晰, 如數字0與英文字母O,數字5與英文字母S,數字1與英文字母I,數字9與英文字母P,數字2與英文字母Z需標示清楚。
2. 清晰填寫測試要求,盡量注明采用何標準或測試方法。
3. 清晰選擇服務性質;工作日為口頭通知結果時間,不包括節假日、送樣、收件、報告編印及郵寄的時間。
4. 清晰選擇取報告方式,填寫好報告投遞的中文地址,以便準確投寄報告。
5. 簽名及蓋公章。
6. 每次測試,有一份英文報告或一份中文報告可供選擇,請在填寫申請表時,注明需要哪種版本(申請表的右上角有寫明),也可同時出具中文及英文報告。
7. 若同時申請中英文報告,申請公司名稱,地址,產品名稱請用中英文填寫。如無英文公司名及地址且翻譯有困難,可委托我公司翻譯;從貨號至目的國等項目可隨客戶要求,自行選擇,非必填項目。
8. 一旦正式的測試報告編印完畢,若因客戶誤填、漏填測試申請表而造成測試報告編印錯誤, 均由客戶自行承擔后果。
二、 送樣時交付測試費用,若樣品快遞到我公司的,相關人員會先傳真付款通知單給客戶,客戶須將測試費用匯到我司帳戶上,并將匯款憑證傳真給我司存查,我們確認收到測試費用后安排測試。
三、 測試完成后,實驗室相關人員會先傳真報告到貴司,之后按申請表上客戶選定的取報告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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